船舶是一個由各種材料和設備組成的龐大的運輸工具,由于它的復雜和龐大,在設計時,對其重量和重心位置的計(估)算存在一定累積偏差以及建造過程中不可避免的建造偏差。上述兩者相加,使船舶建成后,其實際重量和重心位置數值與設計時的數值存在一定誤差。由于船舶的重量和重心高度與船舶的穩性有著極重要的關系,所以在船舶完工后,必須測得船舶實際的重量和重心高度,以確定船舶在水中航行的穩性合格與否。
傾斜試驗是指船舶在建造或改裝完成或接近完成時,處于或接近設計規定的空船狀態下進行的試驗,其目的是確定空船的實際排水量及其重心的實際位置。
空船系指處于可正常航行的船舶,但沒有裝載船用消耗備品、物料、貨物、船員和行李,且除機械和管系液體(如處于工作狀態的潤滑油和液體油)外,沒有任何其他液體。
新建船舶完工時,應進行傾斜試驗。以后建造的船舶,如屬同一船廠同批建造的同型船舶,第一艘應進行傾斜試驗,以后建造的船舶如空船排水量的偏差值超過2%或重心縱向位置的偏差值超過0.01L(L為船舶垂線間長)時,應重新進行傾斜試驗。
改裝或修理中使穩性變動較大的船舶,在完工時應進行傾斜試驗。對穩性發生懷疑的營運中船舶也應進行傾斜試驗。
對各類客船,在不超過5年的間隔期內,應進行一次空船排水量和重心縱向位置的核查,然后將檢驗結果與已批準的穩性資料相比較,如空船排 水量的偏差值超過2%或重心縱向位置的偏差值超過0.01L(L為船舶垂線間長),則應重新進行傾斜試驗。
傾斜試驗的目的 編輯本段回目錄
船舶傾斜試驗的目的在于確定船舶空船重心距基線的高度ZGO。
新建造的船舶和經過重大改建工程完工后的船舶必須進行傾斜試驗,以確定其ZGO。
船舶傾斜試驗對象
根據國內國際造船業通行做法及政府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下列船舶應做傾斜試驗:
1、新建船舶(同一船廠建造的同型船舶可只做其中的第一艘,但建造中若有變動使穩性變壞時,也應進行傾斜試驗);
2、因改造或修理使其穩性變壞的船舶;
3、對其穩性發生懷疑的船舶。
船舶傾斜試驗條件
傾斜試驗應在下列條件下進行:
1、建造或修理完工后,試驗時應為空船狀態,凡屬正常航行是應備有的各種設備、儀器及備件等均應按規定上船,并按規定位置安裝完工。
2、試驗應在平靜的天氣進行,風力一般不大于2級。
3、試驗時船舶應盡可能位于平靜無潮流水域,周圍應沒有或少有來往航行的船舶。有條件時應在船塢內進行試驗。
4、船舶四周應有適當的水空間中,以便船舶在試驗過程中處于自由浮動狀態,并保證船舶不致碰到船塢、碼頭、海底或其他船舶。
5、如條件限制只能在有潮流的水域進行試驗是應經船舶檢驗機構同意,船首要正對風向,系船索盡可能放長,并系于船首的中線面上。
傾斜試驗的準備
1、試驗船舶應處于空船狀態,一切不是船上配備的物件均應從船上撤除。
2、船上確難以達到空船狀態時,可允許有多余或不足重量,但總數一般不應超過空船排水量的1%。對試驗需用的臨時設備和試驗移動重量、試驗所必需的壓載可不受上述限制。
3、船上一切可以擺動或滾動的裝置、設備及物件等均應加以固定。
4、所有機械、鍋爐、管路、及系統內的水或油,應使其處于非工作狀態,并關好油門,以防流動或流失。
5、為了保證試驗的準確性,所有的液體艙柜應予以排空,對試驗所用的水壓載及不能排空的艙柜應予以灌滿。
6、船舶在試驗時的初始橫傾角不應超過1度。如有縱傾,在計算時必須按縱傾狀態計算有關數據。
7、試驗前要準備一定重量的移動重物,以能使船舶在試驗中能產生2~4度的橫傾角為宜。
8、準備好試驗用的油槽(也可用水槽代替),裝有翼翅的擺錘、直徑0.5mm左右的柔軟細繩、鋼直尺等。
9、準備小艇一艘,作觀察船舶浮態用。準備好聯絡工具及規定信號。
1、試驗環境與系泊條件
①應在平靜的、風力不大于2級(最大不超過3級)的天氣條件下進行。
②應盡量安排在船塢內進行,或在平靜、不受外來干擾的圍蔽水域(浪級不超過2級)內進行。特殊情況可在有潮流的水域內進行,但應盡量選擇平潮時,且船首應正對流向。
③船舶四周及船底應有充分的水空間,纜繩應系于中縱剖面內且保持松弛,拆除接岸物件,以保證船舶能自由浮動與自由橫傾。
2、每舷最大的試驗橫傾角應達2°~4°,條件限制的應不少于1°。
3、凡屬正常航行時應備有的各種設備、儀器及備件等應按規定位置安放妥當,多余的清除。對可產生搖擺或移動的裝置、設備及物件等系固。
4、對條件限制難以達到空船狀態的,可允許有少量多余或不足物件,但總重量應不超過空船排水量的1%。
5、所有液體艙柜應徹底抽空或灌滿,否則應進行自由液面修正。
6、應盡可能減少初始縱傾,若縱傾超過船長的1% ,則應按實際縱傾狀態進行靜水力參數計算。試驗時的初始橫傾角不應超過0.5°。
按我國船舶檢驗局的規定,新建船舶完工時,必須進行傾斜試驗。同一船廠同批建造的同型船舶,第一艘應進行傾斜試驗,以后建造的船舶如有修改或變更而影響穩性時,應重新做傾斜試驗。改裝或修理中使穩性變動較大的船舶,在完工時應做傾斜試驗,對穩性發生懷疑的營運中船舶也應進行傾斜試驗。傾斜試驗的目的在于確定船舶重心的實際位置,試驗結果應給出空船狀態的重心位置及穩性高度,并編制傾斜試驗報告,提交驗船師審核。
船舶進行傾斜試驗前,必須檢查其是否具備試驗條件,船舶必須在建造或修理(改裝)完工時,才可進行傾斜試驗。試驗時應為空船狀態,凡屬正常航行時應備有的各種設備、儀器及備件等,均應按規定位置安放妥當。對試驗用的臨時設備和試驗移動重力,亦應按預定位置和要求正確放妥。其他不應配備的一切物件,以及垃圾等。均應從船上清除。船舶在試驗開始時如有橫傾,橫傾角不應超過1°。傾斜試驗的試驗移動重力,盡量分布成移動力矩相等的4組,在船舶中部沒有上層建筑的船上,也可以分布成2組,但應分布在船長中部處。試驗移動重力和移動距離所產生的力矩,應以傾斜試驗狀態時估算的初穩心高度下,使船舶產生2°~4°的橫傾角。試驗移動重力的移動次序,采用4組時如上圖所示;采用2組時如右圖所示。
傾斜試驗測量傾角的方法,一般可以用掛錘法和連通玻璃管法,采用掛錘法測量時,掛錘線的長度應盡可能長些,至少不小于2m。所用鋼絲的直徑應在0.5mm左右。錘可浸入水槽或油槽內,以增加阻尼,減小線錘的擺幅。掛錘線的長度入,為自掛錘的掛點至刻度標尺上緣間的垂直距離。船舶傾斜試驗時,記錄掛錘線在刻度標尺上往復擺動5次的10個觀察值。
可參見圖所示。
傾斜試驗結束后,由船廠的設計部門整理傾斜試驗報告。
1、傾斜試驗由船廠主持,試驗前要經船廠、船東、船檢、設計部門共同對船舶進行全面檢查,確認船舶已符合試驗條件。
2、觀察測量風向,風速和周圍水面情況,確定已符合進行試驗的條件,并記錄填入表格。
3、參加試驗的人員應位于規定位置,記明他們的重量重心位置,不屬于試驗的人員全部離船。
4、乘坐小艇仔細測量船舶的首、中、尾兩舷吃水,以便準確計算試驗時的排水量。測量吃水時,在船上的人數應與試驗時在船上的人數完全一樣,特別是小船更應注意。
5、試驗由一人統一指揮,每套測量裝置至少兩人。一人讀數一人記錄試驗移動重量的次序,應事先畫好表格,做到移動人員、測量人員心中有數,移動位置要事先劃定,應力求精確,重量堆放狀態穩定,還原時保持移動前的原狀。
6、一切試驗準備工作就緒,主持人發出就位和松纜的訊號或口令后,參加試驗人員應在各自位置就位,然后松纜,待船舶的擺動趨于穩定時,觀測員進行讀數,記錄員將每次讀數記在表內,每移動重量一次,進行一次讀數記錄。
7、移動次序及傾角、空船排水量、初穩性高度、重心高度等計算按造船界可接受的通行計算方法進行。
8、試驗結束后,主持試驗單位應將試驗結果編制成《傾斜試驗報告書》,送船級社(船檢部門)審查,根據各船旗國的規定,試驗數據與原設計數值誤差將決定船舶要否重新核算穩性。
傾斜試驗注意事項編輯本段回目錄
為了保證試驗結果的準確性,在試驗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1)試驗應在風平浪靜,即無外界干擾的水域內進行,最好在塢內。
(2)放松全部纜繩,不妨礙船舶傾斜。
(3)試驗時機器停止運轉,船內無重物移動,無人員走動,盡可能防止液體艙柜內液體流動。
(4)為了形成足夠的傾斜力矩,使船能產生20~40的橫傾角,移動重物的總重量約為船舶排水量的1~2%,移動的距離約為船寬的3/4。
(5)為使試驗精確,擺錘的錘線要長一些,一般不小于3m。擺錘浸在油槽或水槽內,以使擺錘能迅速穩定下來,讀得精確數據,并分別在船的首部、中央和尾部設置擺錘,取其平均值來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