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根據SOLAS74/78第II-1章的規定,介紹公約對船舶應急發電機的要求,并就船舶應急發電機的實操性檢查程序、方法和缺陷處理作一推介。希望通過本文提高船公司和船員對船舶應急發電設備重要性的認識,進而加強對該設備的維護和保養,保證船舶應急發電設備處于隨時可用狀態,減少因船舶斷電而導致的船舶和人員的損、傷害。
眾所周知,電對一艘正在航行中船舶的重要性。可以毫不夸張地說,全船斷電則這艘船就等于死船。打個比方來說,電就像一艘船的血液,船舶電站就像船的心臟,而主電源和應急電源就是這心臟的組成部分。應急電源是主電源唯一的且是非常必要的替補。船上的幾乎所有重要設備或其主要附屬設備,包括各種導航設備、無線電設備、操舵裝置、主動力設備的主要附屬設備等,一般都由電為其動力源。正常都由船上的主電源供電,一旦主電源出現故障,就必須由應急電源向船上重要場所的照明、各種航行燈、信號燈、無線電通信設備、報警系統、操舵裝置等應急設備短時供電(客船36小時,貨船18小時),以便在緊急情況時,能保證船岸通信的暢通及船上人員的安全撤離。因此,應急電源是船上非常重要的安全設備。
1、SOLAS74/78第II-1章對應急電源作出非常明確的規定:
1.1客船和500總噸以上的貨船均應設有一獨立的應急電源;
1.2應急電源、相關的變換設備(如設有)、臨時應急電源、應急配電板和應急照明配電板應置于最高連續甲板之上,并應從露天甲板易于到達。(貨船:除在例外情況下經主管機關允許外)它們不應置于防撞艙壁的前面。
1.3應急電源、相關的變換設備(如設有)、臨時應急電源、應急配電板和應急照明配電板與主電源、相關變換設備(如設有時)和主配電板的相對位置應使主管機關滿意,以保證主電源、相關變換設備(如設有時)和主配電板所在處所或任何A類機器處所發生火災或其他事故時,不應防礙應急電源的供電、控制和配電。應急電源、相關的變換設備(如設有)、臨時應急電源、應急配電板和應急照明配電板所在處所應盡可能不與A類機器處所或主電源、相關變換設備(如設有時)和主配電板所在處所的限界面相連接。
1.4如采取適當措施以使在各種情況下確保獨立的應急操作,則應急發電機可以例外地用以短時間向非應急電路供電。
2、可用的電源功率應足夠向應急情況下安全所必需的設備供電,并適當地考慮到這些設備可能要同時使用。應急電源應能在下述時間內,足以同時至少對下列設備供電(如這些設備由電力驅動),同時應考慮到某些負載的起動電流和瞬變特性:
2.1對下列處所供電(客船36小時,貨船18小時),應急照明:
2.1.1所有服務和居住處所的走廊、梯道、出入口和載人電梯(及其圍阱);
2.1.2機器處所和主發電站,包括它們的控制位置;
2.1.3所有控制站、機器控制室和每一主配電板和應急配電板處;
2.1.4儲藏消防員裝備的所有處所;
2.1.5操舵裝置處;
2.1.6消防泵、噴水泵和應急艙底泵以及它們的電動機起動位置;
2.1.7(客船36小時,貨船3小時)現行《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要求的每一登乘救生艇、筏的集合地點、登乘地點和舷側;
2.1.8(客船要求)現行《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要求的通達登乘救生艇、筏集合地點與登乘地點的走廊、梯道和出入口。
2.2對下列設備供電(客船36小時,貨船18小時),除非這些設備能由設置于適當處所的,可供緊急時使用的蓄電池組獨立供電:
2.2.1現行《國際海上避碰規則》所要求的航行燈和其他信號燈;
2.2.2現行《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所要求的甚高頻無線電設備、中頻無線電設備(若設有時)以及中頻/高頻無線電設備(若設有時)。
2.3對下列各項設備供電(客船36小時,貨船18小時):
2.3.1所有在緊急狀態下需要的船內通信設備;
2.3.2現行《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所要求的航行設備,對小于5000總噸的船舶,當此項規定為不合理或不可行時。經本社同意可免除這一要求;
2.3.3探火和失火報警系統以及放火門的固定和釋放系統;
2.3.4斷續使用的白晝信號燈、船舶號笛、手動失火報警按鈕和所有在緊急狀態下需要的船內信號設備(例如通用緊急報警系統、滅火劑施放預告報警器等)。
3、應急電源可以是一臺發電機或一蓄電池組。當應急電源是發電機時,應滿足:
3.1由適當的原動機驅動,有獨立的燃油供給,燃油閃點(閉杯試驗)不低于43ºC;
3.2主電源供電發生故障時能自動起動,并應自動與應急配電板接通,本章所指的設備也應自動轉由應急發電機組供電。原動機的自動起動系統及其特性,應能盡快地在最多45s內使應急發電機安全和實際可行地承載額定負載;除非設有應急發電機組的第二套獨立起動裝置,否則單一儲備的能源應加以保護,以免被全部耗盡(“--”部分不適用于1994年10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船舶);
3.3除設有符合本章3所規定的自動起動應急發電機的貨船外,應設置一蓄電池作為臨時應急電源,并應符合下列要求;
3.3.1承載應急負載而不必再充電,并在整個放電期間蓄電池組的電壓變化應能保持在其額定電壓的+-12%范圍內;
3.3.2當主電源或應急電源的供電失效時,均應能立即自動向所規定的各項設備供電。
4、應急發電機組起動裝置
4.1除在熱帶海區航行的船舶外,應急發電機組應能在溫度為0ºC下冷態迅速起動。如實際上不可行或可能遇到更低的溫度,則應采取驗船師能接受的保持一定溫度的加熱措施,以保證發電機組能夠迅速起動。
4.2能夠自動起動的每臺應急發電機組均應設有認可的起動裝置,該裝置應備有至少供3次連續起動的儲備能源。除非設有獨立的第2套起動裝置,儲備的能源應加以保護,以免被自動起動系統所耗盡。
4.3還應配備在30分鐘內另加3次起動的第2能源,除非人工起動經證明是有效的。儲備的起動能源應始終保持如下:
4.3.1電力和液壓起動系統應由應急配電板來保持;
4.3.2壓縮空氣起動系統,可用裝有合適的止回閥的主或輔壓縮空氣瓶或應急空氣壓縮機來保持,該空氣壓縮機如果是電力驅動的,則應由應急配電板供電;
4.3.3所有這些起動、充電和能源儲存設備均應設置在應急發電機處所內,這些設備除操縱應急發電機組外不應作他用。但這并不排除通過設在應急發電機處所內的止回閥,由主或輔壓縮空氣系統向應急發電機組的空氣瓶供氣。
4.4如不要求自動起動時,可允許人工起動,例如人工曲柄、慣性起動器、人工充液液壓蓄能器或火藥填充筒,如它們能夠證明是有效的話。當人工起動不切實際時,應符合以上的要求,但采用人力作為起始起動能源者可以除外。
應急發電機操作性檢查程序
PSCO登輪后,先對船舶證書及有關文件、資料,船員及其配備等進行檢查,檢查該船檢驗證書上應急電源的配備情況(沒有具體規定要以應急發電機還是蓄電池組為應急電源);而后,進行現場檢查,可要求輪機長(或二管輪)和負責電氣的技術人員二人陪同、配合檢查應急發電機。先進行外觀檢查,如果外觀整潔,配布合理,臺帳清楚,保養到位,可根據自己的專業判斷,不必進行詳細檢查;反之,則要進一步詳細檢查。
應急發電機操作性檢查
首先,應根據專業判斷該輪是否應配備獨立的應急電源,了解應急電源是否為應急發電機,若是,則應急發電機容量是否滿足要求,了解是否另配有臨時應急電源(蓄電池組),這三點可以在檢查證書時就要留意并判斷;
其次,要檢查應急發電機機房的位置是否在機器處所外,檢查應急發電機機房的布局是否合理,應急配電板、應急發電機及其原動機和相關附屬設備的外觀是否整潔,應急發電機與應急配電板是否在一起,操作是否方便;檢查原動機是否有專用燃油柜,油柜容量是否滿足要求,燃油柜是否有液位顯示,液位顯示設備是否滿足要求,燃油柜油位是否在液位表的2/3-3/4處;檢查應急配電板上的各種指示燈是否能正常顯示,各儀表指針調至零位,頻率表和功率因數表指針應在自由位置,電壓表、電流表的切換開關應在通路位置;檢查主配電板是否有互連饋線連至應急配電板,以便在正常工作時,由主配電板向應急配電板供電;檢查應急配電板是否設有向主配電板反向供電的互連饋線;檢查主配電板連至應急配電板的互連饋線是否設有過載和短路保護;檢查應急配電板上是否有反向供電的短路保護,應急配電板上是否設有自動切斷非應急電路功能,熔斷器是否完整,熔體額定電流是否符合要求;檢查應急發電機及原動機上各指示儀表是否配備完整,原動機機體有無滴油漏水,盤車是否活絡,潤滑油油位是否位于液位表的2/3-3/4處,進出風道擋板應在開放位置;應急發電機原動機的起動方式為電瓶電起動的,檢查起動電瓶是否處于正常可用狀態,為壓縮空氣起動,檢查起動壓縮空氣的壓力和容量是否滿足要求;檢查應急發電機及其連接設備、保護裝置、控制設備等應完整好用,外殼接地電阻是否符合要求,軸承溫度表、進出口溫度表是否完好,電刷是否齊全,刷握彈簧的壓力是否均勻,應無卡澀現象,勵磁機整流子和應急發電機滑環表面是否清潔;測量應急發電機定子繞組對地絕緣和轉子繞組對地絕緣及吸收比,測量勵磁機勵磁回路和電樞繞組的對地絕緣電阻;若有臨時應急電源,檢查其是否與應急配電板設置在不同處所,在主配電板或機器控制室內是否有臨時應急電源正在放電的指示器,臨時應急電源是否處于正常可用狀態。應急系統是否進行定期試驗,有否包括自動起動裝置的試驗,是否有試驗記錄。
然后,可進行斷電、應急發電機自動起動并能對規定的負載供電試驗。觀察是否能在45秒內安全和實際可行地自動起動并能對規定的負載供電,注意聽原動機(柴油機)起動過程的聲音是否正常,查看煙囪排煙的顏色,判斷燃燒是否良好,觀察各缸的排溫表,看其表面玻璃是否有破損,而且各排溫表的數值是否相差不大,應急發電柴油機的潤滑油表的壓力數值和冷卻水表的溫度數值;檢查發電機的各部分的溫度及振動情況,檢查勵磁系統,特別要檢查滑環和整流子的運行狀況,檢查定子繞組端部有無振動磨損以及發熱變色現象;觀察船上操作人員的對整個過程熟練情況。以下是船舶應急發電機操作性檢查表(詳見附表)以供參考。
缺陷處理
船舶應急發電機作為船上的應急電源時,是船舶開航條件中必不可少的設備,其主要部件及其附件的缺陷都應該在開航前糾正,對其他附屬系統的缺陷可要求在適當的期限內糾正。對于實際操作不合格的船員,應對其復查,直至合格,并應按照《船員違法記分管理辦法(試行)》作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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