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預防火災發生的角度出發,船舶建立有一整套完善的防火措施(fireprecaution),這些措施主要包括:控制可燃物、控制熱源(火源)及控制通風等,同時為防止船舶一旦發生火災事故后能有效地控制火勢的任意蔓延,《SOLAS公約》及我國規范均規定船舶在設計和建造時,就應采取一定的防火結構(fllestructure),即用符合規定的耐火材料(refractory material)將船舶劃分為若干個主豎區。
1.相關定義及要求
1)主豎區(mainverticalzones)
系指船體、上層建筑和甲板室以“A級分隔”分成的區段,它在任何一層甲板上的平均長度一般不超過40m。
2)不燃材料(noncombustiblematerial)
系指某種材料加熱至約750ºC時,既不燃燒,也不發生足量的能造成自燃(autoignition)的易燃氣體(inflammablegas)。這是通過規定的試驗程序并經主管機關同意所確定的材料,除此以外的任何其他材料均為“可燃材料(combustiblematerial)”。
3)其他等效材料(otherequivalentmaterial)
系指任何不燃材料本身或由于所設隔熱物,經標準耐火試驗規定的相應曝火時間后,在結構性和完整性上與鋼具有同等的效能(如設有適當隔熱材料的鉛合金等)。
4)船體上層建筑、甲板室應以鋼材或其他等效材料制成,客船船體、上層建筑及甲板室應以甲級分隔為若干個主豎區;各主豎區在任何甲板上的平均長度一般不超過40m;起居處所與相鄰的機器、貨艙、服務處所之間應采用甲級分隔。
2.防火分隔
用于船舶防火分隔(r112resistingdivision)的艙壁和甲板有A、B、C三種級別:
1)A級分隔(Aclassdivision)即甲級分隔,系指由符合下列要求的艙壁與甲板所組成的分隔:
①應以鋼或其他等效材料作分隔材料,并有適當的防撓加強;
②其構造應在1h的標準耐火試驗至結束時,能防止煙及火焰通過;
③應用認可的不燃材料隔熱,使在下列時間內,其背火一面的平均溫度與原始溫度相比,增高不超過139ºC,且在任何一點包括任何接頭在內的溫度較原始溫度增高不超過180ºC:
“A—60”級.一。...一..............60 min
“A—30"級..。..........一....一...30 min
“A—15"級.—....一....一....一.15 min
“A—0”級..一....一....一....一 0min
④根據需要,主管機關可要求將原型的艙壁或甲板進行一次試驗,以保證滿足上述完整性及溫升的要求。
2)B級分隔(B class division)即乙級分隔,系指由符合下列要求的艙壁、甲板、天花板或襯板(furring)所組成的分隔:
①其構造應在最初半小時的標準耐火試驗至結束時,能防止火焰通過;
②應具有這樣的隔熱值,即在下列時間內,其背火一面的平均溫度與原始溫度相比,增高不超過139 ºC,且在包括任何接頭在內的任何一點的溫度較原始溫度增高不超過225ºC
“B—15"級...,....................15min
“B—0”級...........一............0min
③應用認可的不燃材料制成;
④根據需要,主管機關可要求將原型分隔進行一次試驗,以保證滿足上述完整性和溫升的要求。
3)C級分隔(Cclassdivision)即丙級分隔:應以認可的不燃材料制成,它們不需要滿足有關防止煙和火焰通過以及限制溫升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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