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船舶 噸位丈量 安全檢查 總噸 凈噸
船舶噸位包括總噸位和凈噸位,是衡量船舶大小和載貨能力的主要參數。在船舶營運中,總噸位的主要作用是:在有關的國際公約和船舶規范中用來區別船舶的等級、用以作為船舶配員和定員的等級標準、用以衡量對船舶設備的要求和技術管理的標準等;而船舶凈噸又稱計費噸,好似港務費、飲水費、停泊費等規費的計費標準。其作用決定了船舶噸位的重要性,但由于船舶噸位丈量的有關規定比較抽象,計算過程比較復雜,相關項目在船舶安全檢查工作中一直沒有得到深入開展。近期,筆者參與了一艘國際航行船舶噸位變更的核查工作,對噸位丈量有關規定在港口過監督檢查和船舶安全檢查中的運用進行了嘗試,希望能夠對船舶安全檢查員的工作起到拋磚引玉的作用。
一、N輪船舶凈噸的檢查過程
近期,從事軌跡航行的巴拿馬籍客滾船舶N輪在船舶噸位(26,463噸)未發生變化的情況下,船舶凈噸位由14193減少至7938。同時,N輪所屬的韓國船級社為該輪出具了標注新船舶噸位的船舶檢驗證書,并對其噸位變更情況出具了檢驗報告。經檢查船舶噸位證書,其項目中僅船舶型深和船舶凈噸位發生了變化,進一步檢查船舶噸位計算書,發現N輪船舶凈噸大幅減少的直接原因是上甲板位置的變化,即該輪計算噸位的商家班由上層車輛甲板“E”甲板調整至旅客生活甲板“D”甲板。對照《1969年國際船舶噸位丈量公約》,對船舶進行了現場和計算過程的核查。
1 現場核查
即對N輪“D”甲板作為上甲板的合理性進行的核查,主要是確定該層甲板的位置及其上下船舶有關裝置的性能是否滿足公約的要求。
《1969年國際船舶噸位丈量公約》對上甲板的定義為:“上甲板系指最高一層露天全通甲板,在露天部分上的一切開口,設有永久性的水密關閉裝置。而且在該甲板下面船旁兩側的一切開口,也有永久性的水密關閉裝置”。由此可以看出公約對上甲板的具體要求,針對此要求,對N輪的“D”甲板進行了核查。
1.1 位置
“D”甲板為N輪最高一層全通甲板,位于其上層的“C”甲板為“凸”型連續甲板。
1.2 上下位置的開口
N輪“D”甲板以下舷側有貨艙門三處,一處位于船艏、一處位于船舯、一處位于船艉,均在船舶右舷。其中,艏、艉處貨艙門的關閉裝置和操作程序能夠保證艙門在關閉時達到水密;船舯處的艙門因經營需要已經永久性封閉,經查船舶檢驗報告,其工藝能夠達到水密。
另,“D”甲板以下有供人員上下的舷門四處,對稱分布于船舶左右舷側前部,為絞鏈式鋼制門,采用橡膠密封膠條和一體式的緊固裝置,各門均安裝了關閉指示,能夠在船舶駕駛臺指示該門的開關狀態。經查船用產品證書和船舶破損控制圖等相關資料,該輪建造時,“D”甲板以下的舷門均能達到水密要求。經實際檢查和關閉實驗,舷門關閉狀況良好,能夠達到水密要求。
“D”甲板所有部分均被船舶上層建筑圍蔽,無露天開口。上層建筑的各開口均能夠保證風雨密。
綜上所述,該輪選擇“D”甲板作為船舶噸位丈量的“上甲板”符合《1969年國際船舶噸位丈量公約》的要求。
2 計算過程核查
即對照噸位計算的公式,對船舶總噸位和船舶凈噸位計算是否符合要求進行核查,分為對船舶總噸位計算的核查和凈噸位計算的核查。
2.1 圍蔽處所的核查
經對照船舶總布置圖及船舶噸位計算書,認定船舶所有的圍蔽處所均列入了船舶噸位計算書中Vc值中,在對船舶噸位檢查的核查過程中,及取噸位計算書中的V、Vc值進行計算。
2.2 總噸位計算核查《1969年國際產波噸位丈量公約》給出的總噸位計算公式如下:
GT=K1V
其中,V為船舶所有圍蔽處所的容積,N輪值為88535.767m3;
K1為系數,可經計算或查表得出。
經查表或計算,系數K1得同一值0.2989,總噸可得出為26463,與船舶持有的噸位計算書所列明的計算過程和結果一致。
2.3 凈噸位計算核查
《1969國際船舶噸位丈量公約》給出了凈噸計算公式及相關要求:
NT=K2Vc(4d/3D)2+K3(N1+N2/10)
其中:Vc為各載貨處所的總容積,N輪數據為47322m3;
K2、K3為系數可經查表或計算得出;
d為船長中點的型吃水,N輪為6.90m;
D為船長中點處的型深,N輪原值為9.50m,變更后為14.70m:
N1為不超過8個鋪位的客艙中的乘客數,N輪為212;
N2為其他乘客數,N輪數據為444。
相關要求:(4d/3D)2不應大于1;
K2Vc(4d/3D)2不應小于0.25GT;
NT不應小于0.30GT。
由于該輪未經任何結構改變,船舶的Vc、K2、K3、N1、N2及船舶總噸均未發生變化。由公式可以看出,該輪重新選擇了上一層的全通甲板為上甲板,造成船舶型深由9.50m變成了14.7m,而船舶型吃水仍為6.90m,進而使(4d/3D)2值大幅減少,直接導致了船舶凈噸數量的減少。
經計算N輪的K2、K3值分別為0.2935和4.5579;
(4d/3D)2值,按變更后的數據計算后,其值為0.3917,符合不大于1的要求;
K2Vc(4d/3D)2值,經計算,該值為5355.00,小于0.25GT(6615.80),因公約規定該值不應小于0.25GT,則取0.25GT,6615.80;
按上述船舶凈噸公式計算出的船舶凈噸值為7783,小于0.30GT,所以船舶凈噸值取船舶總噸的0.30,取整后得出船舶新凈噸數7938,與船舶噸位計算書及船舶噸位證書列明的數值一樣。
尤以上核查可知,該輪凈噸計算過程未出現差錯。
二、船舶噸位丈量的一般過程
由上述N輪船舶凈噸核查的過程,可以了解船舶噸位丈量和計算的一般過程。由于國內航行船舶噸位計算以船長24米為界劃分為不同的計算方式,下文所述計算過程除指明外,針對國內航行船舶的計算均指船長大于24米以上船舶。
1 計算船舶所有圍壁處所的體積V
圍壁處所是指是由船殼、固定的或可移動的隔板或艙壁、甲板或蓋板所圍成的所有處所,但永久的或可移動的天棚除外。甲板上有間斷、船殼、蓋板、隔板或艙壁上有開口,以及一面未設有隔板或艙壁的處所均應計入圍壁處所之內。按圍壁處所的位置不同,一般可將圍壁處所劃分為以下幾種:(1)上甲板以下圍壁處所,如貨艙、機艙等。(2)上層建筑和凸層,如首樓、尾樓、升高甲板等。(3)甲板室,如船舶中樓等。(4)艙口及風雨密鋼質箱形艙口蓋。(5)其他,如煙囪、通風轉壁及箱柜等。
計算船舶總體積時,對國際航行船舶,《1969年國際船舶噸位丈量公約》規定,根據船舶總布置圖、型線圖與型值表、基本結構圖等圖紙用辛浦生第一法則(以下簡稱辛氏一法)求船舶總圍蔽體積V。對國內航行船舶,2004年《船舶與海上設施檢驗規范》規定,可采用辛氏法計算、靜水力曲線圖的排水容積曲線計算、邦氏曲線圖計算三種方法之一計算船舶上甲板以下圍蔽處所總容積V1,采用辛氏法則計算上甲板以上的圍蔽體積V2。
各種計算方法在船舶原理中均有詳細論述,本文不再贅述。
2.計算或通過查表取得系數K1,并按公式求得船舶總噸
對于系數K1,《1969年國際船舶噸位丈量公約》規定了公式計算和查表兩種計算方法。計算時采用公式:K1=0.2+0.02 logl0
V。查表時,對照公約的附表,采用內括法取其值。經對照,按公式計算和查表法求得的值非常接近。2004年《船舶與海上設施檢驗規范》僅規定了查表內插法。
對于國際航行船舶,將V、K1值代入公式GT=K1V,即得船舶總噸。
對國內航行船舶,按公式GT=K1(V1+V2)計算求得船舶總噸。
3.確定船舶的上甲板,進而測得船舶型深
上甲板是指最高一層露天全通甲板,在露天部分上的一切開口,均設有永久性水密關閉裝置,而且在該甲板下面船旁兩側的一切開口,也有永久性的水密關閉裝置。如船舶具有階形上甲板,則取最低的露天甲板線和其平行于甲板較高的延伸線作為上甲板。對于具有二層或二層以上的船舶,如在最上層甲板下的舷邊有開口,且無關閉裝置,且舷內有水密艙壁和甲板予以限制,則此開口下面的第一層甲板應作為上甲板。對于完全延伸到船寬的不連續上甲板的船舶,不連續長度超過1米,則應按照階性上甲板處理。如不連續的上甲板不延伸到弦側,則按上甲板平臺以下的壁龕處理。
型深的確定。對金屬外板的船舶,系指在中剖面處沿船舷由龍骨板上表面量至上甲板下表面的垂直距離。對非金屬的船舶,此垂直距離應包括船板的厚度。
4 凈噸計算
4.1 適用2004年《船舶與海上設施檢驗規范》的船舶凈噸計算
直接采用公式NT=K2GT求得船舶凈噸,K2值因船舶類型的不同,取0.30至0.56不等,可由查表取得。
4.2 適用《1969年國際船舶噸位丈量公約》的船舶凈噸計算
4.2.1 確定Vc
求得船上各載貨處所的總體積Vc,對客船還需確定各載客處所的乘客定額N1、N2。
在計量裝貨處所時,應量至各限界面表面為止,對各個貨艙的容積分別進行計算。計算時采用辛氏法則計算,《1969年國際船舶噸位丈量公約》中規定了具體的分站要求和各站的系數值。
對于客船,N1為不超過8個鋪位的客艙中的乘客數,N2為其他乘客數,可通過檢查船舶總布置圖求得其值。
4.2.2 確定系數K2及K3
K2可通過查表或使用公式K2=0.2+0.02 logl0 Vc求得。K3由公式K3=1.25(GT+10000)/10000求得。
4.2.3 確定船舶吃水
《1969年國際船舶噸位丈量公約》的要求,對適用現行《國際船舶載重線公約》的船舶,其吃水相當于按該公約勘定的夏季載重線,對客船,其吃水相當于按現行SOLAS公約或其他適用的國際協定所勘定的最深分艙載重線。
4.2.4 計算船舶凈噸
按凈噸計算公式NT=K2Vc(4d/3D)2+K3(Nl+N2/10)計算船舶凈噸,計算過程中應對照相關要求,審核各項數值處于要求范圍內。計算過程中有關數據的要求,可參照本文第一部分。
5 國內航行船長小于24米的船舶噸位計算
2004年《船舶與海上設施檢驗規范》對船長小于24米的船舶噸位計算給出了簡易計算方法,過程如下:
5.1 計算上甲板以下圍蔽處所的容積V1
按公式V1=LBDC計算。其中,L為上甲板長度,B為型寬,D為型深,C為系數,可查表取得船首型、尾型和底型系數,三者相乘即得。
5.2 計算上甲板以上圍蔽處所的體積
按辛氏法則計算。
5.3 計算船舶總噸
使用公式GT=K1(V1+V2),K1由查表求得。
5.4 計算船舶凈噸
使用公式NT=K2GT求得,k2由查表求得。
三、對船舶噸位相關內容開展檢查的一般程序
噸位檢查的主要目的是為了使船舶及船檢機構嚴格履行公約和法規規定;防止出現大船小噸位,造成設備低配、船員低配產生安全隱患;避免國家規費流失及相關港口費用損失;規范船舶市場,公平營運行為,打擊不正當競爭;監督船舶設計及檢驗部門按規定行事。噸位檢查應成為海事機構對船舶進行現場監督、船舶安全檢查、港口國監督檢查的重要內容。
由上述船舶噸位的計算程序可以看出,確定船舶“上甲板”、船舶圍蔽處所的體積、船舶載貨處所及相關系數是保證一艘船舶噸位得到正確測算的關鍵。為此,在船舶安全檢查和港口國監督檢查中,對船舶噸位相關內容的檢查應以上述內容為重點。
在對船舶噸位相關內容進行檢查時,遵循的一般程序如下:
1 對船舶噸位證書進行檢查
船舶噸位證書中所列的船舶噸位與其他證書載明的噸位是否一致;
判斷船舶尺度是否與船舶實際尺度有明顯差別;
船舶證書中的噸位數值是否符合有關公約的要求;
若檢查過程中未發現明顯缺陷,則對噸位相關內容的檢查應限于對船舶噸位證書的檢查。當發現船舶噸位證書所載明的船舶尺度和相關的內容與船舶實際情況存在明顯不同時,應進一步開展對噸位丈量相關內容的檢查。
2 對存在疑問的船舶進行噸位丈量相關內容檢查
檢查應依據船方提供的完工圖紙和噸位計算書進行。主要內容為:一是檢查對照船舶圖紙是否與現實一致,確定V、Vc、V1、V2是否正確;二是對船舶上甲板位置及設備的狀況進行核查。
2.1 核查船體部分
對照船舶總布置圖和船舶噸位證書所附的“計入噸位的船舶空間”,核查要求計入總體積的船體部分是否全部計入了船舶噸位計算。
2.2 對船舶主甲板進行核查
確定主甲板的位置是否恰當、其上下的開口是否滿足《噸位丈量公約》和船舶檢查規范的要求。
2.3 檢查噸位計算書
要求船方出具噸位計算書,對船舶噸位計算進行核實,以確定船舶噸位是否滿足《噸位丈量公約》和船舶檢查規范的要求。
3 深入檢查過程中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3.1 免除處所
不計入總噸位的免除處所是否符合免除條件,以及是否有該計入而未計入的處所。常見的免除處所包括開口的處所、兩側開口的處所、架空露天甲板下的處所、頂甲板下無覆蓋的開口下的處所及壁龕處所等。《1969年國際船舶噸位丈量公約》中具體規定了免除的比例和結構圖解。
3.2 計算方法
如對采用辛氏法或邦氏曲線法計算的噸位有懷疑,而實船檢查時間和條件所限,無法進行詳細復核時,可采用利用靜水力曲線圖通過排水體積曲線進行快速復核V1的方法。但是,設計部門在繪制排水體積圖時,一般不會將船舶吃水值設定到上甲板位置,故該圖縱坐標上的吃水深度不會取到船舶上甲板邊線處。因此在圖上只能量取到船舶設計最大吃水時的船體容積。那么上甲板線以下至設計最大吃水之間這部分的船體容積,可以采用近似計算的方法求得,船體線形是有一定規律的,一般來說距離船底線越高,船體曲線的曲率變化越小,可以采取在靜水力曲線圖上,將排水體積曲線按變化趨勢畫出延長線,延長線可稍微偏下一點。將縱坐標向上延伸到上甲板位置,即可從排水體積曲線上近似求得V1。
3.3 V2計算
對于V2,現代船舶上層建筑和甲板室多為規則形狀,體積容易計算。根據圖紙和相應的體積計算公式即可求得。
3.4 船舶建造完工圖紙
船舶應提供建造完工圖紙。特別是經過改造改建的船舶,其船體加長,上層建筑或甲板室實際上已經改變,但仍用原圖紙復制后作為改建后的圖紙在船上使用,計算也按照原圖紙計算,所以檢查中應注意這些情況。
船用鋼材交貨驗收時注意事項有:
1、質量證明的審查:
鋼廠交貨一定根據用戶的要求按合同約定的規范交貨并提供原始質量證明書。證明書中,必須具備以下內容:
(1)規范要求;
(2)質量記錄編號及證明證號;
(3)爐批號,技術等級;
(4)化學成分和力學性能;
(5)船級社認可證明及驗船師簽字。
2、實物審查:
船用鋼材的交貨,實物物體上應有生產廠標志等。具體有:
(1)船級社認可標志;
(2)采用油漆框出或粘貼標記,包括技術參數如:爐批號、規范標準等級、長寬尺寸等;
(3)外觀光潔平順,無缺陷。
產品相關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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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0噸散貨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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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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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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垂線間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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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5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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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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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6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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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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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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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計夏季吃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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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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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機型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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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N B&W 6S50 M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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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持續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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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60KW/127r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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